中城九州(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城九州(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望京街道办事处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财保1662号
申请人:中城九州(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见明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旭,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望京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615楼。
负责人:**。
原告中城九州(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望京街道办事处、第三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城九州(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望京街道办事处名下价值1327204.92元的财产。中城九州(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书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城九州(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望京街道办事处名下价值1327204.9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城九州(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