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1322行审216号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玉磊,任局长。
被执行人:南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4190462941。
住所地:南阳市工业南路50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勇。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方自然资罚[2020]11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4日对被执行人的占地行为作出了方自然资罚[2020]11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7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责令被处罚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10005平方米土地;2、对被处罚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5元,共计55027.5元的罚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第一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城县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方自然资罚[2020]11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享有职权。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方城县人民法院作为“裁执分离”试点的批复,结合《方城县人民法院“裁执分离”具体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方自然资罚[2020]11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由方城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柯
审 判 员 苗东文
人民陪审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家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