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南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02民初349号 原告:南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生态工业园区天冠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原告南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南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企业,被告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的专业企业。原、被告因燃料供需存在多次业务往来,经原告方核对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货款740000元。2021年5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对账函,被告于2021年5月28日对对账函内容予以确认并加盖印章。截止目前,被告未归还该欠款,且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院根据原告立案时提交的《对账函》对案件予以受理,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另行提交了两份《燃气工程合同》,其合同均载明工程名称为天冠集团有限公司民用改造燃气工程,其工程内容为燃气设施改造或安装。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本案原告对被告的燃气设施进行改造或安装的行为,属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南阳市中心城区部分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决定》明确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类案件均由南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据此,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由南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另,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主张按承揽合同纠纷进行诉讼,但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条款,即两份合同的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向乙方即南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南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南阳市××路××号,应属卧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均不属我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5854.43元,一并移送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炎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雷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