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82执24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义乌华维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26幢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MA29M0RHX。
法定代表人金俊。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欧林芳,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义乌华维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2民初122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乌华维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等归还申请执行人义乌华维电梯有限公司货款104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车辆一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等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义乌华维电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2执24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