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征火箭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长征火箭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7351号
原告: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新科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吕呈悦。
被告:航天长征火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6号A座六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长征火箭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0元(已减半),由原告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