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征火箭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航天长征火箭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9501号
原告:**,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航天长征火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6号A座六层。
法定代表人:李凉海,职位不详。
原告**与被告航天长征火箭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提起新的诉讼主张其他诉求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樊振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若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