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征火箭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星网卫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航天长征火箭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4726号
原告:北京星网卫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二街6号院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徐烨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艳,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
被告:航天长征火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6号A座六层。
法定代表人:李凉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京松,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星网卫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航天长征火箭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星网卫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星网卫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丹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笑非
书 记 员 姜名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