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泰山金恒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芳******
审判员梁丽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