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安凯特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463号 申请人:安徽安凯特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烔炀大道与105省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OC5A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社区**村民组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707760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安凯特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安凯特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