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463号
申请人:安徽安凯特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烔炀大道与105省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OC5A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社区**村民组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707760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安凯特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安凯特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