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5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盛夏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88863375H,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盛桥镇许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707760U,住所地合肥市庐江县*****社区**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2×××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635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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