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执异79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社区**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安徽安凯特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烔炀大道与105省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2021)皖0181财保46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中,被保全人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安徽安凯特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异议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安凯特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巢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181财保463号民事裁定。该裁定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了异议人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异议人对该执行行为不服,现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事实和理由:巢湖市人民法院(2021)皖0181财保46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异议人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在执行该裁定过程中,法院冻结了异议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太湖县支行12×××08账户,该账户是异议人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属于太湖县安谐园安置小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专用账户。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该专用账户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现异议人急需通过该账户向为该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发放工资,故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立即解除对上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14日,安徽安凯特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同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21)皖0181财保46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该财产保全裁定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向中国农业银行送达(2021)皖0181执保865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行12×××08账户内存款,限额100000元。对此,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银行账户是为保障其承建工程的农民工工资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依法不得被查封、冻结。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监管协议》、银行开户及签约业务处理结果回执,以及太湖县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章确认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备案通知书》、《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以证明本案冻结的12×××08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相关规定精神,对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从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以及《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监管协议》等证据材料看,本案在中国农业银行冻结的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08银行账户,系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保障支付其承建的“太湖县安谐家园安置小区”工程的农民工工资,而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本案冻结该账户也不是基于支付案涉项目农民工工资。因此,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冻结其12×××08账户内存款提出的异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理由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1)皖0181执保865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对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2×××08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发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