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22民初3923号
原告:铜陵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枞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MA2NRXBE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70776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铜陵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铜陵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铜陵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由铜陵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钱长常
书 记 员 吴 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