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民初204号
原告: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A1区1幢、2幢1-2007、1-2007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707760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庭外承诺近期给付工程款为由,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70元,减半收取7835元,由原告安徽夹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