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京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京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民初2880号 原告:辽宁京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长岭镇洪昌村人才***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Y74QW4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李成勇,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辽宁京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辽宁京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京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京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