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民初2880号
原告:辽宁京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长岭镇洪昌村人才***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Y74QW4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李成勇,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辽宁京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辽宁京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京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京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