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辽0114民初4538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辽宁京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长岭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辽宁京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在本院2024年3月1日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