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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亿丰悦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212民初3309号 原告:大连海亿丰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虹港路6号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好,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城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大连海亿丰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好、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64,171.36元,利息12,000元,总计476,171.36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在旅顺口区2020年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双岛湾街道曲家村道路施工项目中,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收到中标通知书,2020年8月6日签订合同,2020年10月28日竣工验收,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至今未收到工程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对欠付工程款没有异议。现在资金紧张,请求延期给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建筑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结算书,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29日,原告收到大连市旅顺口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扶持工作办公室)发出的中标通知书。2020年8月6日,原告(承包人)与扶持工作办公室(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双岛湾街道曲家村农村道路工程施工、砼路543米×4米,安装路灯19盏(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签约合同价为465,600元。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条规定,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决算价的97%,余款在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无息)。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5.4.1条规定,本合同工程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水文年。案涉工程由原告施工完毕。2020年10月28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案涉工程经决算审核确认工程造价为464,171.36元。另查,扶持工作办公室现已被撤销,其权利义务由被告承继。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案涉工程已由原告施工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作为原签约主体扶持工作办公室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64,171.36元,合同约定的给付工程款的期限已过,被告应当支付全部工程款。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2,000元合法合理,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海亿丰悦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64,171.36元及利息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2元,由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科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