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2342号
申请人:***,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辽宁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仙人洞镇。
法定代表人:王民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辽宁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599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请求解除被申请人辽宁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30,989.40元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被申请人辽宁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30,989.4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雨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