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民初2302号
原告: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兴臣,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90元,减半收取3695元,保全费2550元,由原告沈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兰艳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美钰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