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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茂名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4061号
原告:沈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671712388,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西五旗村。
法定代表人:李光泉,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茂名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MA522BW29D,住所茂名市茂南区茂名碧桂园一号商业楼第28号。
法定代表人:姚俊杰,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19428766XQ,住所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爱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匡波,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鼎辉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UCHTN91,住所(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路109-1号。
法定代表人:谢天宇,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博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4724347E,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东涌村。
法定代表人:冯秀丽,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D3K4L,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姚俊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鼎辉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博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12133.33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原告沈阳******有限公司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并以此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茂名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博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12133.33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邢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