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仁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水迅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贵仁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财保254号
申请人:江苏水迅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9号软件大厦A座5层511室。
法定代表人:李刚。
委托代理人:颜瑞,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廷凤,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贵仁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4号成黔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何康。
申请人江苏水迅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贵仁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计价值6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苏水迅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8月23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保单保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贵仁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计价值6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江苏水迅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管乾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安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