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6民初1361号
原告:***,男,1990年6月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贵州贵仁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4号黔城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62960211L。
法定代表人:何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贵仁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贵州贵仁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私下将案涉款项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月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何凤仙
书记员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