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282财保181号
申请人:开原凯尔烘干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开原市庆云镇。
法定代表人:胡聪,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开原维科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兴工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座落在开原市新城街维科容器4幢兴工路31号厂房予以查封(不动产证书号为20140504654,面积10637.01平方米),保全金额8530852.88元。申请人的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开原维科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座落在开原市新城街维科容器4幢兴工路31号厂房予以查封。(不动产证书号为20140504654,面积10637.01平方米)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