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25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颍上县旭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五十铺乡永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NWHH27Q。
法定代表人:魏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北城大道交口创智天地A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391214XF。
法定代表人:张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颍上县旭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1226民初4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接到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 洋
审 判 员 李 家 连
审 判 员 邵 修 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陶 长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