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斯米克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03财保990号
申请人: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斯米克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斯米克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斯米克陶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斯米克陶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