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03财保9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斯米克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斯米克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皖0103财保9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临沂斯米克陶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临沂斯米克陶瓷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临沂斯米克陶瓷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斯米克陶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