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5490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蒋先勤,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张政,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391214XF,住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北城大道(原东方大道)交口创智天地A14#楼;
法定代表人:张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蒋先勤、张政、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 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运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