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3财保8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张金枝,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叶贤军,总经理。
合肥**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皖0103财保8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996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合肥**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9963.8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