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3财保832号
申请人:合肥**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张金枝,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叶贤军,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996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9963.8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申请人合肥**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