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3538号
原告:***,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来,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丰创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河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NFEBJ73。
法定代表人:王道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道红,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北城大道(原东方大道)交口创智天地A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391214XF。
法定代表人:叶贤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蚌埠百大易商通智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南路1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U3TH6U。
法定代表人:朱守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丰创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王道红、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蚌埠百大易商通智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施 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瑨晗
书 记 员 冯珍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