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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徽丰创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3538号
原告:***,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来,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丰创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河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NFEBJ73。
法定代表人:王道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道红,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北城大道(原东方大道)交口创智天地A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391214XF。
法定代表人:叶贤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蚌埠百大易商通智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南路1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U3TH6U。
法定代表人:朱守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丰创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王道红、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蚌埠百大易商通智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施 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瑨晗
书 记 员  冯珍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