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681执220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瑞网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旺路208号奇爱联合大厦4幢402,组织机构代码:77439903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诸暨联科智慧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南路7号(诸暨浣江国际商贸招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07971211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瑞网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暨联科智慧城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1民初16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诸暨联科智慧城投资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国瑞网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诸暨联科智慧城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国瑞网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80595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5976.5元、执行费20619.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诸暨联科智慧城投资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诸暨联科智慧城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诸暨联科智慧城投资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被执行人诸暨联科智慧城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诸暨联科智慧城投资有限公司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诸暨联科智慧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诸暨联科智慧城投资有限公司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因他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诸暨联科智慧城投资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诸暨联科智慧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截至2020年6月17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诸暨联科智慧城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诸暨联科智慧城投资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综上,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诸暨联科智慧城投资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诸暨联科智慧城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81执22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案件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