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6102号
原告: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
法定代表人:石秀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智超,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通江路**月安花园歌月居**会所>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帅帅,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佳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钱莉萍
书 记 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