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382号
原告: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21号01幢1402室。
法定代表人:石秀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中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通港南路18号。
负责人:康往东。
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盐阜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曹德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安装分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