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艾派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艾派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6民初9055号
原告: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石秀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中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尹朝援。
原告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6475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中建于当日签收该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且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锦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蒋庆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