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执15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21号01幢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937143876.
法定代表人:石秀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中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商南新村82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571923X5。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穷尽措施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陈金灿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伍新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 冰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