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艾派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艾派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06民催29号

申请人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石秀金。

申请人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9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汇票(票面号码0010004123741057,出票日期2015年9月25日,票面金额10000元,申请人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朗诗科技地产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银行南京湛江路支行申请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夏 雯

审判员 张 谦

审判员 杨光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