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06民催29号
申请人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石秀金。
申请人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9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汇票(票面号码0010004123741057,出票日期2015年9月25日,票面金额10000元,申请人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朗诗科技地产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银行南京湛江路支行申请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夏 雯
审判员 张 谦
审判员 杨光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