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艾派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某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志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8023号
原告: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21号01幢1402室。
法定代表人:石秀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中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志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张桥。
法定代表人:邓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志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钟诗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傅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