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24民初5073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9月11日出生,住山西省翼城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迅达路888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党倩,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山海大道东段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杰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元诉被告中共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第三人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及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6590元,减半收取3295元,由原告**元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