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终2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琛,北京康德(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山海大道东段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7117247B。
法定代表人:赵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权威,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东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37642996。
法定代表人:周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敏,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1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经多次催缴,在指定期间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继华
审 判 员 闾开海
审 判 员 廖细元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聂 凤
书 记 员 曹琼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