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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姚姣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8民初1175号 原告: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峘市山海大道东段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711724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人。 被告:***,女,汉族,1984年5月1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人。 原告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