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5165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华云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现原告江苏华云涂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将本案所涉债权妥善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云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云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6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7906元,由原告江苏华云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袁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