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6民初1849号
原告: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山海大道东段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711724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城垵村腾飞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662822695B。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方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