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卫市中天**工贸有限公司、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502民初5970号 原告:中卫市中天**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6295TX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7117247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卫市中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中卫市中天**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卫市中天**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