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502民初5970号
原告:中卫市中天**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6295TX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7117247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卫市中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中卫市中天**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卫市中天**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