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02民初11007号
原告任慧利,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国宁商贸有限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濮阳市华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濮阳市中原路中段295号。
法定代表人***,该保障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慧利诉被告濮阳市国宁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濮阳市华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慧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任慧利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