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荣达工程概念设计有限公司

鹤山市荣达工程概念设计有限公司与开平市马冈镇进发建材经营部、***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783民初1642号之二
原告:鹤山市荣达工程概念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兴业苑78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慧港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马冈镇进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马冈镇和兴街30号第二卡。
经营者:***,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告:***,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第三人:鹤山市厚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桃源镇圩西水闸下则
法定代表人:***。
原告鹤山市荣达工程概念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马冈镇进发建材经营部、***、第三人鹤山市厚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鹤山市荣达工程概念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山市荣达工程概念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山市荣达工程概念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计1490元、财产保全费1190元,合共2680元(原告鹤山市荣达工程概念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鹤山市荣达工程概念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