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方先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方先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2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方先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福旺道1号。
法定代表人*治,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俄天成(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安华里2区三号楼318室。
法定代表人蓝**,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二中民初字第01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中俄天成(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俄天成(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俄天成(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俄天成(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七十六万五千零四十八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俄天成(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俄天成(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宝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