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方先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SLC-RUS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2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玖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柴湾祥利街29-31号国贸中心2105JTJ440

法定代表人:张铁牛,董事。

被执行人:SLC-RUS公司,住所地俄罗斯联邦莫斯科和平大街1012号。

法定代表人:李硕冰。

被执行人:中俄天成(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安华里2区三号楼318室。

法定代表人:蓝洪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市东方先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场镇福源经济区福旺道1号。

法定代表人:蒋治,董事长。

玖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SLC-RUS公司、中俄天成(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东方先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425日作出的(2013)二中民初字第0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玖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1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125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128日向被执行人中俄天成(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俄天成公司)、天津市东方先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先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被执行人SLC-RUS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2019128日,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发起在线财产统查,经统查,冻结被执行人东方先科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若干,未发现被执行人中俄天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2019213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东方先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17,867.06元,至此,东方先科公司履行完毕本院(2013)二中民初字第012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解除东方先科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将东方先科公司从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2019227日,本院将SLC-RUS公司、中俄天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因被执行人SLC-RUS公司、中俄天成(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权利人玖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尚未受偿部分的债权(保险费人民币41,212.9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53,009.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0.00元、公告费人民币800.00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玖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SLC-RUS公司、中俄天成(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二中民初字第0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浩
审  判  员   陈海川
审  判  员   王玮珂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一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