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方先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2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方先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福旺道1号。
法定代表人蒋治,董事长。
被执行人SLC-RUS公司(SLC-RUS PRIVATE JOINT STOCK COMPANY),住所地俄罗斯联邦莫斯科和平大街101栋2号。
代表人李硕冰。
被执行人中俄天成(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安华里2区三号楼318室。
法定代表人蓝洪宇,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二中民初字第01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方先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二中民初字第0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宝生
审 判 员 李京耀
审 判 员 苏向京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郭树明
书 记 员 张 芳
书 记 员 李子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