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本盛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义乌市本盛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4342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九铃东路**。

负责人:郑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灵巧,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义乌市本盛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宇宅口********div>

法定代表人:张军。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滨中路**

负责人:楼琦辉。

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受理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本盛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奇进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金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