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源建设发展(福建)有限责任公司

众源建设发展(福建)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中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2374号
原告:福建中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北厝镇跨海村300号。
法定代表人:叶必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源建设发展(福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金沙镇光辉村金沙街243-5号。
法定代表人:王钰。
原告福建中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众源建设发展(福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福建中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众源建设发展(福建)有限责任公司向福建中荣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50000元;2.判令众源建设发展(福建)有限责任公司向福建中荣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4倍LPR标准计算的违约金。2022年6月7日,福建中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中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中荣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福建中荣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巧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 叙
书 记 员 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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