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730财保7号
申请人:***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胜利北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赵利博,经理。
被申请人: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怀来县土木镇京北恒大国际文化城葡萄酒交易中心7层。
法定代表人:李振奎,总经理。
申请人***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申请人***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鸿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祁丽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亚钊